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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份督察情況通報
時間:2023-06-06 12:28 來源:未知 作者:admin 點擊:177
公司處罰:
一、梅山二中隊:
1、肖萬良,2023年5月3日22時57分,在崗睡覺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,停止加班。
二、梅山一中隊:
1、徐志宏,2023年5月10日22時33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王秀蘭,2023年5月22日9時40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機關中隊:
1、陶金明,2023年5月14日23時25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。 2、朱叢叢,2023年5月6日14時44分,在崗著裝混穿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 四、鐵心中隊:
1、戴宏福,2023年5月17日22時45分,在八字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張勇,2023年5月17日,在寧安高鐵培訓通知時.未要求隊員通知著裝規范.給公司在客戶單位造成不好影響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,扣除5月份崗位津貼。
五、江寧中隊:
1、孫凡生,2023年5月12日22時30分,在崗沒按公司要求填寫記錄本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中隊自查: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張兵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2、史春森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3、張磊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二、雨花中隊:
1、阮福海,2023年5月17日9時42分,在崗期間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江寧中隊:
1、劉梅寶,2023年5月12日3時12分,在崗位上打盹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2、楊士富,2023年5月8日21時43分,在崗位上打盹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四、南站中隊:
1、夏加全,2023年5月2日8時00分,在崗時不按要求著裝.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胡繼生,2023年5月2日8時00分,在崗時不按要求著裝.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3、楊連兵,2023年5月4日15時30分,在崗時著裝不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五、梅山二中隊:
1、肖萬良,2023年5月9日,在分隊不服從工作安排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。 2、于金龍,2023年5月12日18時40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3、于金龍,2023年5月16日21時14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4、葉書龍,2023年5月16日21時14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 六、機關中隊:
1、方捷,2023年5月18日18時40分,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一、梅山二中隊:
1、肖萬良,2023年5月3日22時57分,在崗睡覺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,停止加班。
二、梅山一中隊:
1、徐志宏,2023年5月10日22時33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王秀蘭,2023年5月22日9時40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機關中隊:
1、陶金明,2023年5月14日23時25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。 2、朱叢叢,2023年5月6日14時44分,在崗著裝混穿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 四、鐵心中隊:
1、戴宏福,2023年5月17日22時45分,在八字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張勇,2023年5月17日,在寧安高鐵培訓通知時.未要求隊員通知著裝規范.給公司在客戶單位造成不好影響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,扣除5月份崗位津貼。
五、江寧中隊:
1、孫凡生,2023年5月12日22時30分,在崗沒按公司要求填寫記錄本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2023年5月各中隊督察處罰單結果統計 | ||||||||
序號 | 單位 | 檢查次數 | 檢查情況 | 備注 | ||||
白班 | 夜班 | 小計 | 經濟處罰 | 書面警告 | 小計 | |||
1 | 南站中隊 | 6 | 4 | 10 | ||||
2 | 板橋中隊 | 5 | 4 | 9 | 2 | 2 | ||
3 | 梅山一中隊 | 7 | 4 | 11 | ||||
4 | 梅山二中隊 | 5 | 4 | 9 | 1 | 1 | ||
5 | 江寧中隊 | 7 | 4 | 11 | 1 | 1 | ||
6 | 雨花中隊 | 5 | 3 | 8 | ||||
7 | 鐵心中隊 | 6 | 3 | 9 | 2 | 2 | ||
8 | 機關中隊 | 6 | 3 | 9 | 1 | 1 | 2 | |
9 | 西善中隊 | 6 | 3 | 9 |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張兵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2、史春森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3、張磊,2023年5月25日23時20分,在崗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和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。
二、雨花中隊:
1、阮福海,2023年5月17日9時42分,在崗期間工作責任心不強.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江寧中隊:
1、劉梅寶,2023年5月12日3時12分,在崗位上打盹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2、楊士富,2023年5月8日21時43分,在崗位上打盹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四、南站中隊:
1、夏加全,2023年5月2日8時00分,在崗時不按要求著裝.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胡繼生,2023年5月2日8時00分,在崗時不按要求著裝.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3、楊連兵,2023年5月4日15時30分,在崗時著裝不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五、梅山二中隊:
1、肖萬良,2023年5月9日,在分隊不服從工作安排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。 2、于金龍,2023年5月12日18時40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3、于金龍,2023年5月16日21時14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
4、葉書龍,2023年5月16日21時14分,在崗位履職不到位.工作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。 六、機關中隊:
1、方捷,2023年5月18日18時40分,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公司督察部
2023年5月31日
2023年5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