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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4月份督察情況通報
時間:2023-05-06 14:02 來源:未知 作者:admin 點擊:112
公司處罰: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夏家福,2023年4月9日22時26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6分。
2、管丹鳳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,著裝不規范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 二、雨花中隊:
1、鄭杰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無故不參加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三、南站中隊:
1、楊會柱,2023年4月21日15時47分,在崗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2、周杰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,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
四、梅山一中隊:
1、朱安鋼,2023年4月23日14時43分,在崗值班登記本未按規定填寫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2分。
五、機關中隊:
1、劉運山,2023年4月13日22時07分,在崗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
中隊自查: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劉加保,2023年3月31日,在崗代做考勤,弄虛作假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7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2、謝有家,2023年4月3日8時0分,在崗期間打盹,未巡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和1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1分。
二、南站中隊:
1、周杰,2023年4月7日8時00分,在崗著裝儀容不整被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三、機關中隊:
1、鄒少宇,2023年3月28日18時06分,在夾層監控室未按時接崗遲到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2、劉運山,2023年3月31日,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3、吳健,2023年3月31日,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4、鄒少宇,2023年4月19日21時09分,在夾層1號樓監控室睡崗,現場拍照約10分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5、陳迅,2023年4月23日20時00分,在工作中不注意個人小結,未按規定履行職責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6、趙尊所,2023年4月26日6時38分,在上崗期間遲到8分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7、鄒少宇,2023年4月12日24時23分,在夾層崗位精神不佳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3分。
四、西善中隊:
1、吳憶兵,2023年4月8日23時40分,在崗位上上班期間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2、劉有俊,2023年4月8日23時40分,在崗位上上班期間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五、雨花中隊:
1、戴紅星,2023年4月14日11時17分,在崗期間,未按規定時間擅自離崗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4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5分。
2、湯金牛,2023年4月19日5時17分,在崗期間椅子被早上晨練老人拿走,沒有及時發現,制止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六、鐵心中隊:
1、潘從永,2023年4月20日20時30分,在社區分管的轄區內,車輛管控不及時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3分。
2、周致生,2023年4月20日20時30分,在社區分管的轄區內,管控力度不夠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3分。
3、朱樹堂,2023年4月21日7時00分,在交接班時,工作責任不明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3分。 七、梅山一中隊:
1、王寬宏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合同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2、吳正虎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3、馮德順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4、余光紅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5、劉忠紅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合同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6、俞平,2023年4月20日12時20分,在門崗勤務工作中,違反客戶單位門禁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5分。
7、顧永華,2023年4月20日12時20分,在門崗勤務工作中,違反客戶單位門禁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5分。
公司督察部
2023年4月30日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夏家福,2023年4月9日22時26分,在崗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6分。
2、管丹鳳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,著裝不規范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 二、雨花中隊:
1、鄭杰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無故不參加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三、南站中隊:
1、楊會柱,2023年4月21日15時47分,在崗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2、周杰,2023年4月15日8時30分,在公司組織培訓,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
四、梅山一中隊:
1、朱安鋼,2023年4月23日14時43分,在崗值班登記本未按規定填寫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2分。
五、機關中隊:
1、劉運山,2023年4月13日22時07分,在崗未按規定著裝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2分。
2023年1月各中隊督察處罰單結果統計 | ||||||||
序號 | 單位 | 檢查次數 | 檢查情況 | 備注 | ||||
白班 | 夜班 | 小計 | 經濟處罰 | 書面警告 | 小計 | |||
1 | 南站中隊 | 3 | 4 | 7 | 1 | 1 | 2 | |
2 | 板橋中隊 | 4 | 3 | 7 | 1 | 1 | 2 | |
3 | 梅山一中隊 | 5 | 3 | 8 | 1 | 1 | ||
4 | 梅山二中隊 | 4 | 3 | 7 | ||||
5 | 江寧中隊 | 4 | 4 | 8 | ||||
6 | 雨花中隊 | 4 | 4 | 8 | 1 | 1 | ||
7 | 鐵心中隊 | 3 | 4 | 7 | ||||
8 | 機關中隊 | 3 | 4 | 7 | 1 | 1 | ||
9 | 西善中隊 | 3 | 4 | 7 |
一、板橋中隊:
1、劉加保,2023年3月31日,在崗代做考勤,弄虛作假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7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2、謝有家,2023年4月3日8時0分,在崗期間打盹,未巡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和1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1分。
二、南站中隊:
1、周杰,2023年4月7日8時00分,在崗著裝儀容不整被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三、機關中隊:
1、鄒少宇,2023年3月28日18時06分,在夾層監控室未按時接崗遲到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2、劉運山,2023年3月31日,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3、吳健,2023年3月31日,在工作中監督檢查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4、鄒少宇,2023年4月19日21時09分,在夾層1號樓監控室睡崗,現場拍照約10分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5、陳迅,2023年4月23日20時00分,在工作中不注意個人小結,未按規定履行職責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10分。
6、趙尊所,2023年4月26日6時38分,在上崗期間遲到8分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7、鄒少宇,2023年4月12日24時23分,在夾層崗位精神不佳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3分。
四、西善中隊:
1、吳憶兵,2023年4月8日23時40分,在崗位上上班期間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2、劉有俊,2023年4月8日23時40分,在崗位上上班期間躺臥休息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2分。
五、雨花中隊:
1、戴紅星,2023年4月14日11時17分,在崗期間,未按規定時間擅自離崗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4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100元扣5分。
2、湯金牛,2023年4月19日5時17分,在崗期間椅子被早上晨練老人拿走,沒有及時發現,制止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扣3分。
六、鐵心中隊:
1、潘從永,2023年4月20日20時30分,在社區分管的轄區內,車輛管控不及時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3分。
2、周致生,2023年4月20日20時30分,在社區分管的轄區內,管控力度不夠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扣3分。
3、朱樹堂,2023年4月21日7時00分,在交接班時,工作責任不明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3分。 七、梅山一中隊:
1、王寬宏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合同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2、吳正虎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3、馮德順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4、余光紅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客戶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5、劉忠紅,2023年4月8日15時00分,在門禁門崗工作中違反合同單位的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扣10分。
6、俞平,2023年4月20日12時20分,在門崗勤務工作中,違反客戶單位門禁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5分。
7、顧永華,2023年4月20日12時20分,在門崗勤務工作中,違反客戶單位門禁管理制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3條規定,給予書面警告,扣5分。
公司督察部
2023年4月30日